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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

钦市财预〔2022〕26号
2022-04-01

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

钦市财 预 〔 20 22 〕 26 号

各县区财政局,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:

为支持 基层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,缓解财政收支矛盾,促进 县区财政平稳运行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厅关于下达 2022 年 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 的通知》(桂财预〔 202 2 〕 27 号)精神,现下达你 县区 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(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,资金 额度、科目、代码 详见附件)。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 专项资金 为一次性财力补助,用于支持 市县落实 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,具体 包括 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 小微企业实施 的制 度性留抵退税,并 适当 弥补因落实留抵退税政策造成的减收。专项 资金 纳入直达资金范围,标识为“01中央直达资金”,该标识贯穿 资金 分配、拨付、使用等整个环节,且保持不变。

二、自治区 财政 将 根据 中央 补助 规模,结合 2022 年各市县 实际 退税 情况,实行 年终清算。同时,年度 执行 中 将 按月 对市县 实际 退税 和专项 资金 使用情况 进行监控,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调剂,提高实际退税额与专项资金规模的匹配度。请各 县区 合理 把控支出进度和节奏,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既有预算支出,特别是“保基本民生、保工资、保运转”支出,防止因不合理 新增支出 产生 预算赤字。

三 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,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、政绩工程,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。

四、在 下达直达资金时,应 单独 下达预算指标文件,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标识不变,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,导入 直达资金 监控系统,确保数据真实、账目清晰、流向明确。

附件: 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

钦州市财政局

20 22 年 4 月 1 日

附件

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

单位:万元

地区专项资金合计(一)支持小微企业落实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的专项资金(二)支持小微企业按原有政策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的专项资金
项目代码Z225110010006Z225110010007
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96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
钦州市合计17609125235086
市本级46123688924
钦州港片区17507501000
钦南区46273639988
钦北区1712800912
浦北县12951068227
灵山县3613257810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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